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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值得一看!

时间:2016-12-16 字号:
 

建筑企业在投标过程中,针对工程量清单报价问题,为规避风险,应注意以下事项:

尽量不以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投标

建筑企业以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投标,不利于招标投标法所倡导的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更严重的是,低于成本价中标,必然导致施工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施工质量和安全出现问题和隐患,大大增加了与发包人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当然,实践中一些建筑企业出于业绩或者长远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以成本价或者接近成本价的价格投标,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但应当以保证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保证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很多建筑企业有这种想法,即无论如何先低价中标,在进场施工后再进行二次经营,通过变更和增加签证来增加利润。这种所谓“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思路和做法风险极大,毕竟是被对方牵着鼻子走,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工程做得越大,亏得越多,有些工程实际施工人半路“撂挑子”,就是这种情况。

 

区分造成漏项的原因和责任,区别对待

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而造成承包人损失的,主要是总价包干合同的情况。在总价包干合同条件下,针对造成漏项的具体原因或责任,进行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同时并不要求承包人补充。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工程范围比较简单,或发包人对于工程量比较有把握。如果此时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处理往往比较简单,一般应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另外一种情况是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同时允许承包人补充并承担合同工程量及漏项的风险;或者发包人只提供图纸及工作要求,由承包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承担报价风险。比如发包人会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未列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但根据工程规范要求及因完成合同图纸内所有项目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视为已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其他相关项目价款内;承包人必须承担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内所有项目及数量的准确性,除根据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程调整外,工程造价不因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内的工程量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差别而作出任何调整。

在遇到后一种情况时,建筑企业作为承包人,务必要在投标过程中注意防止清单漏项,要对工程量清单的报价风险有充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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